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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7/4 9:23:55 浏览次数: 来源:

  6月30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保护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德市首部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类法规。


  《保护条例》分总则、水域生态保护、陆域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9条,对流域保护范围、部门职责、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将为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


  《保护条例》明确,流域地表水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县(区)交接断面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严格防治工业、城镇生活、农业面源等环境污染。向流域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行业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流域排放的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在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内禁止非法采砂。


  流域内水电站已建成但无法落实生态下泄流量且只有单一发电功能的水电站,应当分批有序退出。流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禁止在流域内水库从事投饵式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等行为。


  在陆域生态保护方面,《保护条例》也作出了详尽的明确。如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林木采伐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等。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的保护和执法有更加详细的依据和可操作性,这对保护霍童溪流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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