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通告

关于征集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9/7/4 9:30:15 浏览次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开展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不同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10项(含)以上的单位,及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含)以上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要求的项目除外。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含)以上的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于2019年7月7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法规与标准司。由分管业务司组织评审,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答辩时间初步定于2019年7月9日-7月12日期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着重介绍对拟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相关科研及标准工作经验、人员安排及经费预算)。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三、申报材料编制与报送要求

  (一)排放标准项目应充分调研、实测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水平,科学论证污染物项目与限值,加强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成本分析以及达标率测算。排放标准项目申报材料应充分体现上述内容,详述技术路线、工作内容与资金需求(其他项目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细化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方案(如开展调研和测试工作的次数和数量等),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三)申报材料的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指定的联系人,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归口业务司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司朱静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3、66556215

  邮箱:biaozhun@mee.gov.cn

  附件:1.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2020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指南

序号标准名称完成时限(年)归口业务司局备注
一、环境质量标准
11.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监测方法2022核三司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1.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疏浚物(修订GB 30980-2014)2022海洋司纳入多环芳烃(PAHs)等有机污染物指标,严格生物学检测要求。
32.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惰性无机地质材料(修订GB 30979-2014)2022海洋司
43.渔业废料海洋倾倒限值及评价规范2022海洋司
54.耐火材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大气司
65.胶粘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大气司包含VOCs排放控制要求。
76.船舶及船用发动机排气烟度限值(修订GB 8840-2009)2022大气司修订为对在用船的控制要求。
87.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2022大气司
9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大型点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022大气司
1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2022大气司
1110.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022大气司
1211.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修订GB 5172-1985)2022核三司
1312.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限值2022核三司
14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修改单2020水司细化基准排水量。
151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修改单2020水司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增加电镀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16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全盐量的控制要求。
1716.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全盐量的控制要求。
1817.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总铊的控制要求。
1918.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总铊的控制要求。
2019.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总铊的控制要求。
2120.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2020水司增加总铊的控制要求。
222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修改单2020水司明确定义医药中间体的范围和清单。
三、环境监测类标准
(一)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31.水质 环烷酸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2021监测司配套《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242.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2021监测司配套《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253.水质 苯甲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2021监测司配套《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26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195-2005)2021监测司
275.水质 凯氏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196-2005)2021监测司
286.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197-2005)2021监测司
297.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198-2005)2021监测司
30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199-2005)2021监测司
31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修订HJ/T 200-2005)2021监测司
3210.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修订HJ 732-2014)2021监测司
3311.固体废物 总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1监测司
(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41.小型水质自动站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温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及总磷)2021监测司
352.固定污染源废气二噁英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要求2021监测司
36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2021监测司
374.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2021监测司
385.无人机环境遥感监测基本作业规范2021监测司
四、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391.入海排污口设置技术导则2021海洋司
40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修订GB/T 19485-2014)2021海洋司
413.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限定技术要求2021海洋司
424.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2021大气司
435.替换用机动车环保后处理装置技术规范2021大气司
446.在用车车载诊断系统检测方法2021大气司
457.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2021大气司
468.车用燃料和车用尿素溶液快速检测方法2021大气司
479.化学品环境管理命名规范2021固体司
4810.化学品环境暴露评估技术导则2021固体司
49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石化工业2021环评司

 

按分类浏览